?為加強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深化學生社團育人功能,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fā)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于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在共同的興趣、愛好、志向和責任感的基礎上由我院學生自愿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
第二條 社團是根據社團創(chuàng)辦程序在學院登記注冊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學生團體。社團實行登記成立、學期注冊、活動審批、學期考核等的基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社團是高等教育育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有效載體,必須在全面提高學生素質、活躍校園文化生活以及維護學院穩(wěn)定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
第四條 社團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規(guī)章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不得危害國家的統(tǒng)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團結,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與安定和諧的校園氛圍。
第五條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如下:
1.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fā)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2.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和凝聚學生,引導學生適應社會,促進學生成才就業(yè)。
3.發(fā)揮共青團基層組織建設的載體作用,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團組織生活。
第六條 社團應遵循“既要發(fā)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活動原則,完善自我管理,確保健康發(fā)展。
第七條 社團的所有成員必須是我院正式注冊的學生。
第八條 社團必須具備固定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應是我院的現(xiàn)任教師或退休教師。指導教師對所指導的社團進行必要的指導,并從學生管理的角度進行必要的審批和指導。社團在每學期初須將本學期社團指導老師資料上報共青團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委員會(下稱“團委”)。
第九條 社團須有符合規(guī)定的社團章程。社團章程須在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聯(lián)合會社團部(下稱“社團部”)存檔,社團章程有任何改動須向團委和社團部匯報,通過審核后方可修改。
第十條 我院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機構為學院團委。學院團委委托社團部進行社團成立、變更、注銷、指導和監(jiān)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時,社團享有對社團部的批評、建議和監(jiān)督的權利。
第十一條 社團部應積極引導社團依據社團組織管理條例自主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努力為社團活動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不斷完善社團管理制度并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社團正常進入和合理退出機制,切實加強和改進社團管理與建設。
第十二條 社團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yè)性活動,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為在社團部正式登記注冊的社團及其舉辦的所有活動。非正式登記注冊的社團即為非法社團,不具備作為社團開展活動的資格。
第十四條 系部社團掛靠于各系部,接受系部團總支和受學院團委委托的社團部的共同指導、監(jiān)督及管理。系部團總支擁有直接管理權,但社團須定期向社團部匯報工作,遞交相關社團活動的計劃與總結。
第十五條 社團負責人和主要骨干納入學院學生骨干培養(yǎng)體系,其社團工作成績在相關的綜合測評和推優(yōu)評獎中給予相應考慮。
第二章 社團成立
第十六條 申請成立新的社團應同時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團發(fā)起應具備以下條件:
1.系部社團成立,應掛靠某一系部,成立的社團宗旨及活動內容應具有該系部專業(yè)特色。
2.不與學院已注冊社團重復,新社團應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學發(fā)起成立,發(fā)起人必須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要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處分。系部社團應由至少10名以上同學發(fā)起設立,其中包含該系部學生6名以上,社團的主要干部須來自同一個系部。
3.成立社團必須履行相應的手續(xù),發(fā)起人要制定社團章程,社團章程包括規(guī)范的社團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及方式、組織機構、經費來源、財務制度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4.有至少一名符合要求的社團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必須是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在職教師或退休教師。系部社團至少有一名符合要求的該系部的社團指導教師。
第十七條 社團的設立申請:
1.申請成立籌備社團,發(fā)起人可以向社團部索取《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附件一);對于設立掛靠于各系部團總支的社團,發(fā)起人應當首先向所在系部團總支索取《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經系部團總支初審,由學院團委最終審核批準后成立并備案。社團成立或備案后由社團部予以公告宣。
2.《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須如實填寫。
第十八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時,發(fā)起人應當向社團部提交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發(fā)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復印件;
4.指導教師的相關資料,指導教師須為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教職員工,如所聘教師非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教職員工應附上其個人簡歷及身份證明;
5.社團成立第一學期活動計劃和今后的發(fā)展規(guī)劃各一份。
第十九條 社團部接受申請后應對申請社團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申請社團的性質、宗旨、活動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2.經費來源是否合理,社費金額是否合理。
3.社團負責人及指導老師是否符合條件。
4.社團的組織架構設置是否合理。
5.其他遞交材料是否真實
第二十條 出現(xiàn)以下情況,社團不得批準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總則規(guī)定。
2.學院已有性質相同或相近且發(fā)展方向相同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3.發(fā)起人受過校規(guī)校紀處分。
4.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一條 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學生組織的性質一致,與自身宗旨相符,準確反映自身特征,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社團全稱須冠以“呼和浩特民族學院XX社團”,系部社團全稱則須冠以“呼和浩特民族學院XX系(部)XX社團”,社團名稱須具體、明確,以漢字形式,不得抽象。社團組織正式活動或公開發(fā)放宣傳品須使用全稱。
第二十二條 社團的內部關系、組織方式和機構設置由各社團自行決定。原則上社團應建立民主決策的管理制度。社團組織機構及社團成員情況須成立后及時報社團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社團可聘請若干專家、教師或社會人士,擔任顧問或名譽社長(或名譽會長),但須事先經指導教師同意后遞交申請;系部社團需先經系部團總支審批,報社團部備案后方可聘請。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正式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到社團部進行登記注冊,每學期注冊一次,《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社團注冊登記表》(附件2)。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在征得社團部同意后,可自備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以便開展工作;系部社團刻制藝術圖章須經系部團總支同意,并報社團部備案。
第三章 社團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團須在每學期正式開學后的兩周內到社團部履行學期注冊手續(xù)。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注冊的,應及時說明情況,未進行注冊的社團,由社團部對其進行注銷。系部社團由系部團總支負責注冊,并報社團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社團部在每學期初,開展集體的社團招新活動。社團需在集體招新活動結束后一周內上交包括社長及管理部門在內的社團所有成員資料(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系別專業(yè)年級、聯(lián)系方式)于社團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在每學期初,社團須在前三周向社團部遞交社團學期計劃,經批準后開始本學期工作。系部社團須在學期初將本學期計劃在社團部進行備案,并在學期末將本學期社團工作總結在社團部進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 社團部部長每兩周主持召開一次社團負責人會議,社團負責人應按時出席,會議出席情況將納入社團評優(yōu)、社團干部評優(yōu)的考核范圍。系部社團的例會由各系部自行安排。
第二十九條 社團部在每年五四前夕,根據社團一年的表現(xiàn)情況進行“優(yōu)秀社團”、“優(yōu)秀社團干部”的評選表彰活動。
第三十條 社團創(chuàng)辦內部刊物的須事先向社團部提交申請報告,經審查通過并報學院團委注冊登記后方可著手進行。社團部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幚?。系部社團創(chuàng)辦刊物的須經系部團總支審查通過,并報學院團委注冊登記。
第三十一條 社團建立微博須事先向社團部提交申請報告,經社團部批準并在學院團委注冊登記后方可著手進行。社團對其微博上的內容負責。系部社團建立微博的須經系部團總支審查通過,并報學院團委注冊登記。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創(chuàng)辦刊物、微博或QQ群建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健康積極;
2.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和社團章程規(guī)定;
3.有明確的、積極的為學生社團建設和發(fā)展服務的宗旨;
4.有明確的編輯方針和內容范圍;
5.有確定的指導老師;
6.有健全的編輯機構。主編及主要編輯成員應為本學生社團會員;
7.講求嚴謹的學風,注意思想性。
第三十三條 各學生社團在學期結束前,應向社團部遞交工作總結,用于社團年終考核,社團期末考核結果包括優(yōu)秀、合格與不合格,社團主要負責人考核結果包括優(yōu)秀、稱職與不稱職。
具體包括以下材料:
1.本學期工作總結,配以相應圖片及其它支撐材料;
2.本學期經費使用情況、詳細賬目及其在社團內部公開透明情況;
3.社團主要負責人自我考評材料;系部社團的考核由各系部團總支自行進行,并須將社團工作總結在社團部備案。社團部對違反規(guī)定的社團,有權予以批評、教育。發(fā)現(xiàn)社團有應予以停止活動、進行整頓或完全取締的情形,社團部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整頓,并報學院團委。情節(jié)嚴重、后果嚴重的,由學院團委決定取締該社團。系部社團違反規(guī)定的,社團部可以向系部團總支通報,由系部團總支進行處理,并報學院團委備案。
第四章 學生社團活動管理
第三十四條 社團舉辦活動應遵守學院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按照社團部規(guī)定的活動審批程序進行。所有社團活動應采取必要措施確?;顒影踩⒂行虻倪M行。
第三十五條 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重大過錯的,其個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在校外舉辦活動或在校內舉辦下列活動的,應經由社團部報學院團委審批:
1.與校外團體、單位、個人聯(lián)合活動;
2.邀請校內外重要領導出席社團活動或邀請校內外知名學者、教授進行講座、報告會、研討會等活動;
3.舉辦收費的培訓班、學習班、舞會等活動;
4.涉及宗教、民族事務問題的活動;
5.預計參與人數超過300人的群體性集會、沙龍等活動;
6.其他有關學院秩序、聲譽的重大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申辦上一條規(guī)定的活動,需提前7日向社團部提交申請報告、簡要活動計劃書及活動經費預算報告。經社團部審核并報請學院團委同意后方可開展活動。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活動的目的宗旨、內容形式、預計人數、時間、地點、主辦單位和負責人;
2.涉外人員和被邀請人的基本情況;
3.掛靠單位或指導教師的意見;
4.活動經費的來源和組織方式;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社團在舉辦大型活動之前至少7日,須提交電子版活動申請表,同時附場地申請、物資租借申請、宣傳申請、請假條申請等,并提交一份包括經費預算和安全預案等在內的完整活動策劃案,經社團部和學院團委批準后方可按規(guī)定程序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大型社團活動結束后,社團活動負責人須在3日內向社團部提交電子形式的總結匯報,匯報包括活動的圖片、DV視頻資料以及活動總結等。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參與跨?;顒拥?,須在正式參加活動前7日向社團部申報,并報學院團委審批。學生社團主辦跨校聯(lián)合社團活動的,須在活動啟動前14日向學院團委遞交跨校聯(lián)合社團活動策劃方案,經學院團委請示上級領導后,方可開展。
第四十一條 社團出具證明、發(fā)布公告時必須正式署名,不得盜用其他管理部門、相關業(yè)務部門或其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社團活動中出現(xiàn)突發(fā)情況,社團須及時向學院團委匯報。
第四十三條 系部社團須遵守本章第八條規(guī)定,其他活動由各系部團總支委參照其他條款或自行制定的規(guī)定予以審核批準。
第五章 學生社團財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主要來源:
1.會員費;
2.掛靠部門或系部團總支撥款;
3.校內外贊助;
4.其他。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須設有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社團其他職務,其他部門人員不得干涉、影響財務管理人員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生社團財務核算以實際活動為根據,以一個學期為一個會計期間,在整個期間內財務管理人員應做好本職工作,詳細記錄社團內部的財務活動、明晰賬目,做到公開透明。
第四十七條 在一個會計期間結束之前,社團財務管理人員對該期間的財務情況應予以總結、歸納,并以詳實、清晰的書面形式記錄,一式三份:一份上報社團部,一份留以備案存檔,一份供會員傳閱。
第四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人員及主要負責人受社團部的審查、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十九條 學生社團收取會費標準應合理,且符合社團的目的和性質。社團會費年內不得超過每人100元,收取會費超過每人50元的社團須經社團部報學院團委審批。所收取會費的情況須如實匯報社團部。
第五十條 學生社團在學期開始收取會費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收取會費。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所有財務開支必須有相應的發(fā)票。發(fā)票內容應屬實、詳盡,發(fā)票背面須有關經手人員親筆簽名。
第五十二條 社團賬目須定期接受社團部的審核和檢查,嚴格杜絕亂賬、壞賬,甚至無賬的現(xiàn)象。
第五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章規(guī)定的社團或個人,由社團部予以通報。后果嚴重的將按校紀校規(guī)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 學生社團活動場地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生社團活動場地包括文體館、多媒體教室、體育場地以及允許使用的其他校內場地。
第五十五條 社團在使用場地之前須提前至少7日將電子版活動申請表和場地申請表發(fā)送至聯(lián)系人郵箱。在場地申請成功后由社團部相關人員聯(lián)系活動負責人,之后方可按照規(guī)定在相應場地上進行活動。
第五十六條 借用場地的社團應嚴格遵守相關部門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自覺愛護公共器材,使用后應自行打掃清潔場地、保證場地的整潔?;顒油瑫r如遇學院重要活動,須服從學院相關部門的調度。
第五十七條 社團若因緊急情況需要使用場地,應在活動申請書中詳細寫明場地名稱、用途、時間以及需要使用的器材,并嚴格按照社團部以及相應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操作。
第五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章規(guī)定的學生社團,由社團部予以通報。違規(guī)操作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或產生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等后果嚴重的,將按校紀校規(guī)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系部社團的活動場地管理制度由各系部團總支自行制定、執(zhí)行,如需使用非系部所屬場地,須統(tǒng)一按本章規(guī)定向社團部申請。
第七章 學生社團活動宣傳管理
第六十條 社團海報須經社團部審批方可張貼。
第六十一條 社團進行公開宣傳活動,須做到內容健康、真實、可靠,形式整潔美觀,并署以社團全稱。
第六十二條 社團海報的張貼以及海報的擺放,僅限于海報宣傳欄的制定區(qū)域以及社團部指定的地點。
第六十三條 社團活動宣傳涉及戶外懸掛橫幅、噴繪的,需填寫申請表,經學院團委及黨委宣傳部批準后懸掛。
第六十四條 社團須在宣傳材料張貼至少3個工作日前,向社團聯(lián)系人遞交上述各類申請表和宣傳材料樣稿或電子版,經社團部審核后,社團聯(lián)系人在社團申請后3日內給予社團答復。
第六十五條 社團活動海報內容不得有任何商業(yè)內容,海報畫面美觀,張貼整齊。海報內容如有商業(yè)贊助內容,按照社團贊助規(guī)定收取贊助費。
第六十六條 社團如需回收張貼的海報,須在申請的時候注明“海報需回收”,并及時在張貼期限到達時自行取回海報。
第六十七條 系部社團宣傳管理制度由各系部團總支自行制定、執(zhí)行。
第八章 社團負責人
第六十八條 社團負責人必須符合必備的條件,通過社團民主選舉方式產生。
第六十九條 系部社團負責人須來自掛靠系部, 通過社團民主選舉方式產生,由系部團總支審核,并在社團部備案。
第九章 社員、社長權利義務
第七十條 學生有自由參加和退出校內任何學生社團的權利,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七十一條 社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2.社團成員在所在社團,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社團章程擔任社團管理職務的權利;
3.享受社團給予的待遇;
4.社團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校紀校規(guī)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社團部反應問題和情況,同時有權利對社團部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七十二條 社團成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學院及社團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社團及社團部的領導;
2.遵守本辦法及所在社團的章程;
3.積極參加社團及社團部的活動;
4.在需要的情況下,積極配合社團部對其所在的社團的調查和審核工作。
第十章 社團變更及注銷
第七十三條 學生社團的名稱、章程、指導老師、社團管理部門及負責人等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社團部申請變更登記,自核準之日其生效。系部社團更改名稱須向系部團總支遞交申請,經審核通過后報社團部備案。
第七十四條 學生社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社團部申請注銷登記:
1.未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2.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4.由于其它特殊原因終止的。
第七十五條 學生社團提出注銷登記申請,應當提交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社團部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一周內向社團部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guī)、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社團部有關規(guī)定的學生社團,社團部有權利對其進行整頓,對性質嚴重的,報學院團委強行注銷,同時報請學院相關部門追究相關人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學院團委、社團部有權責令其解散。
1.違反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嚴重觸犯校紀校規(guī),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正常社團活動的;
2.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的;
3.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無效的;
4.社團執(zhí)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活動范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情節(jié)嚴重的;
6.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
7.社團成員連續(xù)兩學期不足20人的;
8.社團一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第七十九條 對拒絕接受管理的社團,社團部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停止活動、限期整頓等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社團將予以撤銷。對有關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校紀處分。
第八十條 各社團應嚴格遵守規(guī)章,切實加強社團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系部社團的相關變更、注銷規(guī)定由系部團總支自行制定、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共青團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委員會,以前規(guī)定凡和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共青團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委員會
二〇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