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固定資產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校固定資產管理,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優(yōu)化固定資產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內蒙古自治區(qū)內部審計辦法》、《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內部審計規(guī)定》等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所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即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價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學校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的增減、管理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jiān)督和評價。
第四條 固定資產審計包括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審計、固定資產增加審計、固定資產減少審計、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審計、固定資產折舊審計、固定資產結存審計、固定資產清查審計以及固定資產使用效益審計等內容。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使用部門、固定資產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固定資產審計工作,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六條 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了固定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對固定資產管理是否實行明確的管理體制和責任分工;
(二)是否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增減的可行性論證、審批、核算、產權登記和清查、效益考核等內部控制制度;
(三)是否建立了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處置和出租出借等管理制度;
(四)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學規(guī)范、合理有效;
(五)固定資產賬、卡是否做到了及時建立和如實登記并使之相符,固定資產賬、物是否相符;
(六)對盤虧盤盈、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是否按規(guī)定程序及年度時限進行報批清理、評估鑒定、賬務調整處理等;
(七)對新建房屋,相關部門是否及時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竣工結算審計,是否及時辦理房屋資產登記、移交、接收等相關手續(xù)和賬務處理;
(八)后勤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是否做到了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進行賬簿核對,所建所管的賬表、賬賬、賬物是否一致,固定資產的管理及賬務處理是否真實、合規(guī)、完整。
第七條 固定資產增加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固定資產是否列入學校當年預算,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臨時新增固定資產是否辦理逐級審批手續(xù),對??厣唐肥欠癜磳?厣唐返囊?guī)定進行報批;
(二)對大型設備、精密儀器、建設材料、圖書教材、辦公設備、交通通訊工具、貴重物品等固定資產的購置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審批手續(xù)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規(guī),是否按規(guī)定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和按程序實施了公開招標采購;
(三)對購置、投入、捐贈等不同方式取得的新增固定資產的計價、賬務處理是否準確、合規(guī);
(四)新購固定資產是否按照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是否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合同簽訂、貨物驗收入庫等相關事宜。
第八條 固定資產減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處置審計
1.固定資產處置審批手續(xù)是否完備,是否按規(guī)定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2.處置固定資產殘值作價是否合理,賬務處理是否合規(guī),殘值變價收入是否如實上交;
3.固定資產的盤虧是否屬實,盤虧認定程序和原因是否合法,賬務處理是否合規(guī);
4.有無假借固定資產清理、報廢之名搞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固定資產流失或損失的情況。
(二)固定資產有償轉讓審計
1.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是否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是否經過資產評估鑒定,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協(xié)議,收入是否及時入賬,相關部門是否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了賬務處理;
2.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協(xié)議,是否單獨進行賬務核算及合理測算收益的上交、分配等。
(三)固定資產無償轉讓審計
1.固定資產的無償轉讓,是否符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是否報經有關部門和學校領導審批同意;
2.經批準無償轉讓的固定資產調撥清單中所列項目、品名、數(shù)量、價值等是否與實物和接收單位接收清單中所列項目、品名、數(shù)量、價值等相符;
3.對無償轉讓的固定資產是否及時按規(guī)定進行了賬務核算處理。
笫九條 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出租出借固定資產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二)相關管理部門對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數(shù)量、價值、結構、位置、歸屬、變更等是否進行了詳細登記;
(三)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經營、閑置情況,經營合同簽定的有效性、合理性及履行情況;
(四)對出租出借固定資產的經營收入是否按規(guī)定及時入賬,相關部門是否按規(guī)定對應上繳學??铐椷M行監(jiān)管。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折舊計提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
(二)折舊方法和折舊額計提是否準確、合規(guī);
(三)折舊賬務的處理是否按相應的會計制度辦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結存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監(jiān)盤固定資產的實存,審核賬,卡,物是否相符,審查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完整;
(二)驗證固定資產的所有權;
(三)核定固定資產的數(shù)量和價值;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清查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定期開展固定資產清查;
(二)固定資產清查文件、固定資產清查工作報告、基礎表、報表等是否完整、規(guī)范;
(三)盤盈、盤虧和損失數(shù)是否明確,相關證明材料是否俱全;
(四)審查和評價固定資產賬物相符情況;
(五)審查和評價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維護和安全狀況。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使用效益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分析和評價固定資產結構情況。即生均固定資產比率(固定資產凈值與年均在校生數(shù)的比率);可用固定資產比率(可用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總額的比率);固定資產更新比率(當年新增固定資產與年固定資產總值的比率)。
(二)分析和評價固定資產使用效益。固定資產利用率(固定資產每年實際利用時間與固定資產每年核定可使用時間的比率);固定資產共享率(非本校人員使用固定資產時數(shù)與固定資產運行總時數(shù)的比率)。
第十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部門對固定資產進行審計時,被審計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下列文件、報表和資料:
(一)固定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二)固定資產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
(三)固定資產實物臺賬、卡和增減審批表;
(四)固定資產定期盤存表和變動或調整明細表;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相關數(shù)據資料;
(六)與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有關的會議紀要、文件、合同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學校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固定資產審計過程中,按照內部審計相關準則,通過分析性復核,履行查閱資料、實地盤點、查驗取證等審計程序,驗證固定資產的真實完整性和會計處理的合法合規(guī)性。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內部審計的組織管理、審計實施、結果運用、責任追究等,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