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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 發(fā)布時間: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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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教育廳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財教字[2007]779號)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對《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進行如下修訂:

      一、獎勵對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浦刑貏e優(yōu)秀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二、獎勵標準

      每人每年8000元。

      三、評審名額

      每年按自治區(qū)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名額進行等額評審。

      四、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紀校規(guī),無違紀情況;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社會實踐能力強,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綜合素質表現(xiàn)特別突出;積極參加集體活動、校內外實踐、志愿服務和公益活動,無不良嗜好等行為;

      (五)獲得年限內的文明宿舍稱號;

      (六)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原則上上學年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均在評選范圍前3%,單科成績在80分以上,在校期間無不及格科目。

         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測評成績排名超出前3%,但均位于前10%,或單科成績在80分以下,如在其他方面表現(xiàn)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xiàn)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xiàn)特別優(yōu)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xiàn)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qū)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fā)表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國和自治區(qū)性專業(yè)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獎勵。

      4.在創(chuàng)新發(fā)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自治區(qū)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自治區(qū)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自治區(qū)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yōu)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惡意欠學費者;

      (二)休學期間;

      (三)上一學年有不及格課程者;

      (四)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者;

      (五)評選年度內受到處分或通報批評以及有違規(guī)違紀記錄者;

      (六)函授生、自費生、成考生;

      (七)降級、留級學生;

      (八)上一年度處分未取消人員或曾被公安機關拘留者。

      (九)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集體活動,不執(zhí)行各級組織交給的工作任務。

      六、申請與評審

      (一)學生申請

      1.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每年的國家獎學金政策及其我校所獲得名額公布在校園網(wǎng)上,讓所有學生及時了解和掌握;

      2.輔導員及時召開班會,積極宣傳國家獎學金政策,確保每位學生及時了解掌握獎學金政策及發(fā)放條件和要求;

      3.符合條件的學生,每年9月30日前由學生本人在學工系統(tǒng)里提出申請。

      (二)班里評審

      1.輔導員是國家獎學金評定的第一負責人,做好所帶班級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生的認定資格工作;

      2.輔導員將所帶班級符合申請國家獎學金條件的學生,進行初審和排序,按規(guī)定名額向學院里選送,同時將選送情況公布給班級所有學生,確保班內評選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三)二級學院評審

      各二級學院助學工作小組按照評選條件和有關要求,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對各班級推薦的學生從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綜合素質、志愿服務、無不良嗜好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核,經過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本學院報送獲得國家獎學金學生,并在本學院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推薦人填寫的《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從學生工作處網(wǎng)上下載)及有關材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校評審

      1.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二級學院推薦的學生材料進行逐一復審,把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材料及時退回各二級學院;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采取多種形式進行詳細的調查審核,對于弄虛作假的、暗自操作的、學生意見較集中的學生,取消參選資格;

      3.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過調查審核之后,形成初步評定意見,向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4.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不同系別、專業(yè)、班級的學生中評選獲國家獎學金候選人時,應按上學年各課(不含體育課)平均成績排序。在各課平均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上學年綜合測評成績排序;

      5.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候選人安排國家獎學金答辯會,通過答辯會選拔最終人員名單。

      6.根據(jù)國家獎學金答辯會結果,資助管理中心重新調整評審材料,報校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

      7.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將評審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

      8.在公示期間對被舉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逐一進行調查復核,果真發(fā)現(xiàn)不符合條件、程序、原則的學生,及時取消學生評定資格,同時取消學生所在學院的評定指標,將指標調整給其他學院;

      9.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評審獲獎學生材料上報自治區(qū)教育廳;教育廳審核、匯總后,統(tǒng)一報教育部審批。

      10.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學生,頒發(fā)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籍檔案。

      七、評審發(fā)放工作要求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二)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程序及規(guī)定時間,完成各項任務,不得作假,不得拖延時間;

      (三)若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現(xiàn)違紀違法問題,要追究相關系處主要負責人及輔導員的責任;

      (四)任何人不得干擾評審工作的正常進行,對以權謀私,或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等方式干預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本校教職工,學校將在全校通報,并嚴肅處理,決不遷就;

      (五)把獎學金及時發(fā)放給學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擠占、截留,對違規(guī)者進行嚴肅處理;

      (六)獎學金的評審、發(fā)放受學校紀檢部門和全校師生的監(jiān)督。

      八、附則

      (一)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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