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引導和管理,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地發(fā)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是指我校為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扶持品學兼優(yōu)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利用勤工助學專項經費支付報酬的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在不影響學業(yè)的前提下,利用課余時間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通過誠實勞動取得一定報酬,用于改善個人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三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茖W生和民族預科生。學校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時,優(yōu)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貧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校內勤工助學。
第五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應該積極支持學生在課余時間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和各二級學院應該把勤工助學活動納入學生工作范疇,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指導和管理,積極引導學生做到生活樸素、勤儉節(jié)約,培養(yǎng)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倡導艱苦奮斗、自理自立和熱愛勞動的精神。
第七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為,屬個人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學校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實施管理、指導和提供服務的具體業(yè)務機構,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制定和修改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統一安排全校勤工助學工作;健全學校勤工助學檔案,制定學校勤工助學活動計劃;管理和發(fā)放勤工助學酬金,為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提供各項服務。
第九條 各二級學院需指定一名干部負責管理和指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審核本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幫助開展勤工助學活動;負責本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與管理;負責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推薦具備勤工助學活動條件的學生。
第三章 崗位設置及申請
第十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一般通過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學生按照崗位要求上崗來實現。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分為兩種: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其設置相對固定,設置時間超過一個學期以上的崗位。固定崗位在每個學年的暑假、寒假要相應停止。臨時崗位是指短期的、臨對性的崗位,包括每個學年的暑假設置(寒假如無特殊情況,不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崗位。臨時崗位設置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必須堅持因事設置、按需設置和合理設置的原則,以校內環(huán)境保潔、學生工作助理、教學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工作助理、兼職輔導員和后勤服務等為主。
第十二條 校屬單位需要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以下簡稱設崗單位),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勤工助學崗位申報表》,經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報學校審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三條 以勤工助學專項經費支付報酬的勤工助學活動,僅限于校內安排。設崗單位不能安排學生從事本單位創(chuàng)收性勞動或本應屬于本單位任務的工作,亦不能將學生專業(yè)勞動、公益勞動轉為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四條 設崗單位應加強對勤工助學上崗學生的思想教育,幫助其樹立勞動觀念,增強責任感,培養(yǎng)敬業(yè)精神。上崗前應對其進行短期培訓,開展安全、技術、崗位要求和職業(yè)道德教育。
第十五條 設崗單位負責對上崗學生的工作質量、工作時間等進行檢查,做出考核。對工作不負責,不能達到質量要求的學生,設崗單位可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解聘學生的建議。
第五章 崗位條件及招聘
第十六條 學生上崗條件
1.上崗學生必須品德良好、遵紀守法,有上進心,學習努力,艱苦樸素,生活節(jié)儉,無吸煙、酗酒、賭博、不良網貸等不良嗜好,自愿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2.遵守學校章程及有關規(guī)定,服從組織和安排。
第十七條 崗位招聘
1.校內固定崗位的招聘工作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每學年招聘一次,部分崗位的調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校內臨時崗位的招聘根據用工需要適時安排。
2.信息發(fā)布。招聘工作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招聘信息通過校園網、海報等形式進行公布。
3.學生申請。符合招聘條件的學生向用工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
4.考核錄用。用工單位根據崗位需求,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通過一定的考核程序進行考核,錄用名單確定后,相關資料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備案。
5.崗前培訓。用工單位對錄用學生學習進行必要的崗位培訓及安全教育。
6.正式上崗。用工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試用期,試用合格者正式上崗;試用不合格者,重新招聘。固定崗的上崗時間不少于一個學期。
第十八條 每位學生原則上只能做一份勤工助學工作,已有固定崗位的學生不能再競聘或申請其它固定崗位。
第十九條 設崗單位須及時將錄用學生名單及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備案。設崗單位聘用學生,未經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上崗的,或出現一人多份工作的情況,學校不予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章 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考核
1.用工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本單位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工作,定期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教育培訓,并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反饋用工情況。
2.用工單位每月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考核,如實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考勤表》。考勤評價分為A(優(yōu)秀)、B(合格)、C(基本合格)三個等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考勤情況核發(fā)報酬。
第二十一條 勤工助學學生離崗時,由用人單位提供其工作鑒定證明。
第二十二條 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在本學年勤工助學協議期內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予以辭退:
1.未經請假批準不參加崗位培訓的;
2.無故不聽從勤工助學用人單位的安排;
3.未經批準兩次不到崗的;
4.在勤工助學期間,考試不及格的;
5.在勤工助學期間,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
6.經學生舉報存在吸煙、酗酒、賭博、沉迷網游、校園不良網貸等行為的;
7.學生如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的有關規(guī)定,違反設崗單位的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或未經批準,私自調換、轉讓崗位的。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需要更換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時,須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后更換。對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管理人員,將給予嚴肅批評和教育。
第七章 勤工助學崗位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不應當影響學業(yè),原則上每周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勞動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10元/小時。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
第二十五條 勤工助學崗位報酬的審核及發(fā)放
1.用工單位須在當月25日前將本月本單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勤情況匯總后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過期未報或遺漏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視其該月工作量為零,不予發(fā)放報酬,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由用工單位或個人承擔。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每月中旬前完成對勤工助學崗位考勤表的審核和報酬統計工作,并報財務處。
3.勤工助學報酬每月發(fā)放一次,日期在每月中旬左右,固定崗位報酬每學年不超過10個月。
4.勤工助學崗位報酬由財務處根據報酬給付方式直接劃撥到學生個人的銀行賬戶卡。
第八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
1.學校保護學生在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設崗單位招聘和使用學生的過程進行監(jiān)督,對有損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將予以糾正甚至取消設崗單位招聘學生勤工助學的資格;
2.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有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學校保護學生誠實勞動所取得的勞動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克扣學生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切實履行相關義務
1.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相關規(guī)章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維護學校聲譽;
2.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3.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議的各項義務,遵守設崗單位的工作制度,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 勤工助學活動中用工單位擁有以下權利
1.用人單位在本辦法指導下,具有選擇學生和享受學校提供相關服務的權利;
2.與學生協商并確定工作崗位的權利;
3.如實向學校主管部門反映學生工作情況及勞動表現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活動中用工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1.與學校、學生通過適當的方式協商解決爭議的義務;
2.對學生進行勤工助學崗前培訓的義務;
3.實事求是向學生介紹單位情況的義務;
4.為學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條件和環(huán)境,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的義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前,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委托各用工單位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工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一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