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處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處級領導干部隊伍,為學校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自治區(qū)黨委組織部、高校工委有關干部任用方面的政策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要求,全心全意為師生服務,具有推動學校事業(yè)科學發(fā)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注重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應當樹立注重基層及高層次、學術型的導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處級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
第五條 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黨委組織部具體履行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職責,負責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處級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 堅定“四個自信”,自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實履行政治責任,始終做到政治合格。
(二)具有堅定的共產(chǎn)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積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研究把握高等教育規(guī)律和民族教育特點,熱愛教育事業(yè),致力于服務師生,在教學、管理、服務中實績突出。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群眾路線,堅持調查研究,善于組織協(xié)調、團結帶領、指導服務,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綜合能力素質,具有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的實踐經(jīng)驗,并能夠卓有成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四)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勇于創(chuàng)新、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堅持勤政為民,全心全意為師生服務、全心全意為學校發(fā)展著想,堅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則,發(fā)揮模范帶頭作用,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五)堅決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自治區(qū)黨委實施細則,堅持原則,反對“四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堅持依法管理,秉公辦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清正廉潔。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落實議事決策制度,具有較強的全局意識和民主作風,肯于聽取意見,善于團結同志。
(七)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民族政策,自覺維護民族團結,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五個認同”的思想和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
(八)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提拔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聘任正處級崗位的,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xiàn)任正處級干部,且屆滿考核與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任副處級職務滿2年以上,且屆滿考核與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在組織協(xié)調、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其中,聘任教務處、科技處、發(fā)展規(guī)劃與學科建設處的正處級干部,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獲得專業(yè)技術四級及以上資格;教師發(fā)展與教學評估中心的正處級崗位,須獲得專業(yè)技術七級及以上資格;新提任學校教學管理正處級崗位的,須獲得專業(yè)技術四級及以上資格。
(二)聘任副處級崗位的,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xiàn)任副處級干部,且屆滿考核與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任正科級職務滿3年以上,且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在組織協(xié)調、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
3.現(xiàn)聘在專業(yè)技術七級及以上崗位,并且具有3年以上管理工作經(jīng)歷,業(yè)務管理能力突出。其中,新提任副處級干部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工作經(jīng)歷和3年以上在校在編工作經(jīng)歷;新提任學校教學管理副處級崗位的,須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獲得專業(yè)技術七級及以上資格。
(三)聘任黨務系統(tǒng)處級崗位的,應有3年以上黨齡、熟悉黨務工作。
(四)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fā)[2016]31號)要求,積極推進學校處級黨政班子成員交叉任職,黨員院長同時任學院黨總支副書記,黨員副院長進入學院黨總支領導班子。
(五)注重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黨外干部、少數(shù)民族干部和婦女干部。
(六)年齡、工齡、在校工作經(jīng)歷、任職經(jīng)歷、學歷等的計算截止日期以學校黨委正式印發(fā)新一輪干部聘任方案的日期為準。
(七)距離退休年齡不滿一個聘期的正副處級干部,原則上不在實職領導崗位上聘任,鼓勵引導轉任專業(yè)技術崗位和其它相應崗位;距離退休年齡不滿一個聘期的原則上不再提任正副處級崗位。
第八條 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guī)定或者越級提拔任用,但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
第三章 動 議
第九條 根據(jù)自治區(qū)編辦核定的內設機構及其崗位職數(shù),學校黨委形成動議報告和聘任方案,報自治區(qū)高校工委審批。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條 選拔任用處級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學校黨委組織開展上一輪處級干部任期屆滿與年度考核,同時,根據(jù)聘任工作需要進行干部民主推薦。民主推薦采取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的方式進行,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民主推薦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會議,提出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等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統(tǒng)計推薦情況,并進行綜合分析;
(四)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二條 參加會議推薦人員原則上為院(系)處全體人員; 談話推薦的人員范圍原則上為副科以上干部、副高以上職稱人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現(xiàn),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xiàn)和人崗相適等情況,注重政治素質、道德品質,綜合考慮專業(yè)水平、組織管理能力、工作實績,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屆滿考核與近三年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四)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五)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五條 根據(jù)年度考核、屆滿考核情況、民主推薦和相關領導意見,組織部門結合被推薦人日常表現(xiàn)等,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經(jīng)過個別醞釀、書記專題會議,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經(jīng)學校黨委會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發(fā)布考察預告。
第十六條 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嚴格考察??疾焯幖夘I導干部擬任人選,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強作風考察,強化廉政情況考察。
第十七條 考察處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成立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成員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jù)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如實完整地做好相關記錄;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xiàn)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考察組向黨委匯報考察情況。
第十八條 考察處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所在部門科級以上干部(包括教研室主任)和副高以上職稱人員。根據(jù)擬任崗位及人選實際情況,可做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考察處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要認真聽取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擬提拔人選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意見,對有問題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考察處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必須形成完整的書面考察材料,考察組組長及成員簽字??疾觳牧媳仨殞憣?,全面、客觀、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
(三)主要缺點和不足;
(四)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黨委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烊藛T應當具有較高的素質和相應資格??疾旖M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jīng)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職責,并注意保密。
現(xiàn)任處級領導干部,繼續(xù)擔任同一級別職務的,根據(jù)年度、任期屆滿考核情況及平時表現(xiàn),經(jīng)學校黨委會討論決定,可不進行考察。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提交學校黨委討論決定前,處級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在學校黨委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并經(jīng)書記專題會議討論研究。
第二十三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應當由學校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討論決定擬聘任人選。黨委會議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須經(jīng)黨委會議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 規(guī)范做好黨委會議記錄,形成黨委會議紀要。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將擬聘任人選及有關干部聘任情況上報自治區(qū)高校工委審批,自治區(qū)高校工委審批同意后,學校黨委形成聘任文件,履行聘任手續(xù)。
第七章 任 職
第二十七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jiān)督。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任職時間,按照黨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公示期間,由黨委組織部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同時受理來信來訪,對于舉報且有明確線索的,應待查清后由學校黨委會議重新討論決定是否任用。出現(xiàn)其它情況的,應由學校黨委會議集體討論,對擬任人選的使用形成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對新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須考核進行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jīng)考核確屬不適應崗位需要的,免去試用期職務,一般按試用期前職級安排工作;經(jīng)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正式任職。
第二十九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指派專人同其進行任前談話和廉政談話。
第三十條 組織部門要及時整理干部聘任形成的各種材料,建檔備查,妥善保管。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一條 處級領導干部實行交流輪崗。
(一)在同一崗位任職兩屆(6年)以上的正處級黨政管理部門干部須輪崗任職,鼓勵引導新提任副處級干部在黨政部門與教學部門之間交流任職。
(二)推進黨務與行政之間、專業(yè)與管理之間、重點與非重點之間、機關與基層之間的干部交流。
(三)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lián)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個人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第三十二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處級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門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學校黨委會議及組織部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九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三十四條 處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一)距離退休年齡不滿一個聘期的正副處級干部,原則上不再聘任實職領導崗位,鼓勵引導轉任專業(yè)技術崗位和其它相應崗位;距離退休年齡不滿一個聘期的原則上不再提任正副處級崗位。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在黨組織或群團組織換屆選舉中落選的。在干部競聘中,未被聘任的;
(五)未經(jīng)學校黨委同意在其他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
(六)非組織選派,擅自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對學校黨委做出的干部任免決定拒不服從的;
(八)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
(九)因機構調整,未重新明確職務的;
(十)出國(境)、國內出差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有關手續(xù),情節(jié)嚴重的;
(十一)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第三十五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一)自愿辭職,是指處級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并由本人親筆簽名后報黨委組織部,黨委組織部收到申請書后報學校黨委會研究,并在一月之內予以答復。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二)處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1.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2.正在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或審計機關審計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辭職,是指處級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四)責令辭職,是指學校黨委根據(jù)干部在任期內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通過一定組織程序責令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xiàn)職。
第三十六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降職制度。處級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嚴格執(zhí)行本實施細則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shù)配備、超機構規(guī)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不準違反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jīng)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三十九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學校黨委及組織、紀檢監(jiān)審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實行責任追究,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做出責任追究決定后,由組織、紀檢監(jiān)審部門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
第四十條 實行處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黨委組織部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處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提供依據(jù)。
第四十一條 在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工作中,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實施有效監(jiān)督:
(一)紀檢監(jiān)審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實行檢查監(jiān)督。
(二)黨員、干部和群眾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應向黨委及組織、紀檢監(jiān)審部門及時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認真核實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學校黨委以正式文件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